购股权与CCPC控制测试
加拿大所得税法第251(5)(b)条在相关控制测试中,可将合同、衡平或其他权利,包括未来或或有购股权,视作已行使。因此,非居民公司持有未来购股权,也可能影响加拿大公司的控制权及CCPC资格。
因此必须检查完整期权、股东协议及法定例外,再判断非居民控制、CCPC资格和小企业扣除等后果;不能只看今天登记在册的股份。
保留加拿大名义股东或把行权日推迟,都不是CCPC资格保证。
加拿大公司与个人收取股息
加拿大居民公司收到某些加拿大公司应税股息,可能适用公司间股息扣除,但仍须检查Part IV可退税、反避税等规则。不能把“避免公司间重复征税”说成所有股息免税。
个人收到加拿大股息,通常区分eligible与non-eligible,按gross-up及股息税抵免计算;实际税负随省份、其他收入和年度而变。信托有效指定分配也要符合规则。
“所有人固定交某个百分比”不可靠;境外股息也不能直接套加拿大本地股息税抵免。
向非居民分配的预提税
加拿大公司向非居民支付股息,Part XIII国内法一般从25%预扣税起算;加拿大信托向非居民分配应税收入,也可能涉及预扣和特别规则。款项性质须逐项确认。
加拿大与巴拿马的信息交换协定是TIEA,不等于全面所得税协定,不能直接当作降低股息税率的依据。基金会、巴拿马公司或信托受益人身份,不会自动改写加拿大源头税。
退资本、信托本金、应税所得和资本股息的跨境后果不同;不能把分配统一称为免税赠与。
第85条共同选择与税务成本
第85条允许纳税人把合资格财产转入taxable Canadian corporation,在对价包含股份且双方有效共同选择时,按法定范围内的elected amount处理,可能递延当前收益。
通常使用T2057。选择金额不是随意填1元:公允市价、税务成本与收到的非股份对价等,会限制可选择的上下界;将来出售仍可能确认原来递延的收益。
不能把美国§351的80%规则直接套到加拿大,也不能推论投入任何境外公司都适用第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