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境外收入的一般豁免
新加坡居民公司收取境外股息、境外分支机构利润和境外服务收入,适用一般境外收入豁免时,通常须同时满足:境外已受税、来源地最高公司税率至少 15%,以及税务局认为豁免有利。
15% 指有关来源地的最高公司税率,不是新加坡 17%,也不是每一笔必须实际缴足 15%。境外股息的基础公司税等可影响受税测试。本金、借款、收入以及被视作在新加坡收取的款项须分开。
个人境外收入豁免、公司三类境外收入豁免与基金 13D/O/U 是不同规则。
管理费、绩效费与投资收益
管理费按服务收费,绩效费通常与投资表现挂钩;即使收款人同时是股东,也不能仅改叫 carry 或分红便变为资本收益。管理公司取得经营利润一般按公司所得税规则处理,标准税率 17%;个人受雇报酬另按个人税。
自有资本承担投资风险所得,可按性质判断是否为资本收益;公司持续经营投资交易也可能产生应税收入。基金若符合 13D/O/U,对合资格投资的指定收入可享法定豁免,不必把全部收益强行解释成资本性。
先问“谁赚、凭什么赚”,再问税率。股东、雇员、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可以是同一人,但收入性质不能混用。
境外资产出售收益第10L条
自 2024-01-01 起,所得税法第 10L 条对有关集团实体在新加坡收取的某些境外资产出售收益设特别规则,即使收益原属资本性质,也可能被纳税。实体、集团、资产位置及收取条件须逐项判断。
非知识产权境外资产收益,实体具备足够新加坡经济实质时通常可排除;知识产权有特别关联法规则,另有合资格受监管或税惠实体等例外。个人一般不是这项集团实体规则的直接适用对象。
不要把“个人炒股通常免税”直接套在 BVI 控股公司或新加坡公司;10L 与三类境外收入豁免不是同一个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