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保险与离岸信托的界限
21号公告对其定义内的公开受监管金融产品设有排除,不能把普通保险公司的每一份保单直接当离岸信托,认定内部增值都按年征20%。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税,但不能由此推导所有分红、退保增值和投资性给付都免税。是否纳税应核对合同条款、领取行为及所得性质;普通保单也不能仅凭离岸信托公告就一律按未领取内部增值逐年征税。
这不是永不纳税保证。若保单装入信托、由公司持有或为个人提供利益,须再看对应结构规则。
保单融资的现金流与关联借款
要分投保人、保费出资人、债权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息从保单价值扣、滚入贷款或九年后一起付,现金时间不同;应税收入是否已产生仍由各纳税主体适用规则决定。
保单提取、贷款还本、利息收入及可能的股东利益,分别判断。关联借款需商业依据,个人层面的融资利息不当然可抵保单收益;非居民信托向居民提供借款利益还有21号的视同分配风险。
年化10%多为产品假设而非保证;必须压力测试非保证分红、融资成本、退保费用与追加抵押,不宜称“保险决定免税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