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的装入、存续和终止
居民个人把资产装入离岸信托时,对市场价值减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增值计税;完税后,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场价值。存续期间应税收益,即使未分配,也由该居民个人按年申报。
终止时按清算收益计算。相关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税目税率为20%;已经按规定纳税的信托收益,实际分配时不再申报缴税。
这些是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规则,不能无差别套到非居民设立的所有信托。
未分配收益与未实现升值
适用21号公告的信托及底层境外实体,已产生的应税收益不能仅靠留存、不分配延后个人纳税;这不等于把所有公司的会计利润直接乘20%。
正常持有期内单纯未实现市值上涨,不应一概当作每年按市值征税。但装入、低价转移、终止及特定身份变化等事件,可能按市值核算。
所得实现时间、性质及特殊视同规则,须分别核实。
信托亏损、费用及抵免边界
年度财产转让按收入扣除原值及合理费用计算;损失不能结转以后年度,也不能拿来抵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设立及存续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依法可扣的原值及合理费用仍须单独确认。
信托没有分配现金,中国居民是否就没有纳税义务?
不一定。适用21号公告的居民装入信托,存续期已产生的应税收益不因留在信托内而当然延后纳税;单纯尚未实现的资产市值上升,则不能一概当成每年按市价缴税。装入、终止及特定视同事件另有规则。
装入环节通常按市场价值减原值及合理费用确定增值;存续期按适用所得性质核算,已经依法纳税的收益实际分配时不重复申报。核算须能区分本金、各年已实现收益、已缴税款及分配,不能只看当年汇入个人账户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