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的住所与天数测试

在中国有税法上的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居住满183天,属于居民个人。住所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习惯性居住,不能只看有没有房子。

有住所的外国人也可能就全球所得纳税;无住所个人才进一步适用天数和六年等规则。若两地同时认定居民,还需核对适用税收协定的居民条款。

CRS只是收集税收居民信息,不负责创造或取消居民身份;重要利益中心也不是所有案件唯一判断标准。

无住所个人的六年规则

无住所个人当年在中国满183天,如果此前连续六年每年也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境外所得的相关豁免条件便发生变化。此前六年从2019年起计算。

若此前六年中某年不足183天,或某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符合条件的境外来源、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享相关豁免,仍须依规定办理手续。

不能把六年规则用于在中国有住所的人;境内工作取得的工资也不能只因从香港账户发放就变成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分类与外国税收抵免

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原则上纳入中国个税。综合所得适用3%—45%,经营所得适用5%—35%;利息、股息、红利及财产转让等通常适用20%,税基和优惠另算。

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所得税可以在限额内抵免;超限部分等按相关规则处理。一般在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

留在境外、不汇回国内,通常不改变已经产生的申报义务;账户余额和转入款也不等于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