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与居民国税负

BVI商业公司法第242条对公司及特定支付、证券资本利得规定本地所得税豁免,但公司活动所在地、收入来源地及股东税收居民地仍可能征税。

个人或公司居民国的CFC、信托归属、实际管理机构、外国预扣税及信息申报,需要逐层核对。BVI公司也仍有公司维护、账簿、受益所有权及适用经济实质义务。

不要用“BVI比香港一定更低税/一定更适合买理财”替代实际业务、资产及股东身份的比较。

关联借款与债务豁免

Samoa向BVI放款时,BVI是借款方,收到本金通常形成负债,不是它提供贷款赚取利息。债权人后续豁免,使负债解除;这与收取被动利息不是同一件事。

债务豁免计入资本、权益还是损益,要看双方关系、交易实质及适用会计税法。另查债权人端、股东居民国及是否存在分配或不合理避税,不能由协议标题决定全部后果。

已发现的BVI经济实质资料不能证明本案Samoa端waiver当然免税;个案尚需当地会计和法律核定。

纯股权持有实体的范围

BVI经济实质规则中的纯股权控股实体,与CRS消极实体不是同一概念。持有债券、不动产权益等其他资产,不再当然适用纯股权控股分类。储蓄保单与其他投资也要按实际权利检查。

不属纯股权控股后,应重新核对是否从事其他相关活动;只有落入对应活动及条件,才谈更高的实质要求。单纯买保险不等于经营保险业务。

不能把“失去纯股权身份”说成一定开始交BVI被动收入税,也不能说一定承担全部经济实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