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州信托与联邦税
美国grantor trust的相关收入由owner纳税;美国non-grantor trust通常就留存所得纳税,分配扣除/受益人计入依DNI规则协调。把账户放在Delaware,不会将美国信托变成免税账户。
Delaware法律对为非居民受益人保留的某些收入有扣除规则,但受托人、设立人、受益人所在地及来源州的联系仍须分别审查。信托也可服务于传承、管理和资产保护,具体保护范围依法律及事实。
不能由“南达科他/德拉瓦信托”直接推导“加州居民投资收益免州税”;不能把所有dynasty trust都称永久免遗产/GST。
赠与和继承的税务成本
父亲将低成本BVI/上市股赠给未来美国居民的儿子,通常不能仅凭赠与、香港身份或成为美国居民取得市价basis。计利得通常承接赠与人调整后成本;赠与时市价低于成本的损失另有双重basis规则。
真实购买通常形成成本基础,但须核实交易真实性、支付/融资及卖方各地税负。继承财产是否适用§1014及估值时点需逐项判断;退休账户等income in respect of a decedent不是一般step-up资产。
某些已移出个人遗产的不可撤销grantor信托,不会仅因设立人死亡就自动取得按死亡日市价调高税务成本的待遇。
赠与及遗产税住所与免税额
美国赠与及遗产税对非公民看domicile:居住事实与无明确离开意图等综合证据。可能是美国所得税居民,却不是赠与/遗产税居民;持有绿卡有证明意义但并非决定性。
美国公民/相关domiciliary通常涉及全球财产。2026一般联邦基本遗产/赠与免税额为每人1,500万美元;年度现时权益赠与排除额通常每受赠人19,000美元。超年度排除不必立即有税,可能先申报并用终身额度。
non-grantor是所得税标签,不保证移出estate;保留享用、收益或改变受益权等可按§2036/2038拉回。非美domiciliary及非公民配偶另有规则,不能照搬1,500万美元。
非美人士的美国境内遗产
非美国公民且非美国domiciliary直接持有美国公司股票,通常属于美国境内遗产资产,即使在香港券商。美国注册ETF股份一般同样如此;外国公司型基金股份通常属境外,但须核实实体分类及实际权益。
直接持债不同于持债券ETF:符合§871(h)portfolio-interest条件的债务,依§2105(b)(3)可被视为境外遗产财产;合资格美国国债可包括中长期国债,并非只有短期T-Bill可能获排除。
美国境内遗产总值超过60,000美元通常须检查Form 706-NA申报,但不是超出后统一按40%计税。协定、扣除及资产排除须逐项核对;美国公民及美国遗产税住所人士适用的范围不同。
IDGT与设立人承担所得税
IDGT(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有意使相关所得归grantor,但经合适赠与/交易与权利设计,使资产及后续增长不计入其遗产。不是随便留一个权力、签不可撤销信托就保证两者分离。
当grantor依法本就负有信托所得税义务,其自行缴税一般不被视为对受益人的额外赠与(Rev. Rul. 2004-64)。这可让信托不用出售资产付该税,同时减少grantor个人资产。
强制税款报销权及其他保留权利可能影响遗产纳入;移出遗产的grantor信托通常也不能自动在死亡时获basis step-up。注资/出售、估值、债权及利息须独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