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美国居民前五年内的转入
非居民外国个人在成为美国居民前五年内直接/间接转入外国信托的相关财产,如满足§679美国受益人条件,通常在居民起算日视同再次转入,并从有关日期起按owner规则计税。旧信托近五年新注资也需分别检查。
若始终非美国的父亲设立信托,后来仅孩子成为美国受益人,不能直接把孩子套成五年规则的转入人;应转而核实外国grantor资格、分配、CFC/PFIC与报告。
早于五年并非万能安全港;其他grantor规则、后续注资、借款/使用信托资产及间接转入仍可能相关。
外国设立人与grantor资格
外国设立人通常仅在特定例外下可被视为owner,例如设立人拥有符合条件的撤销取回财产权,或在世期间分配只能惠及本人/配偶。若有效foreign grantor trust向美国受益人分配且有完整证明,通常不按foreign non-grantor的DNI/UNI直接计税,而按相关owner/赠与规则分析。
设立人死亡、权利改变或信托转为non-grantor之后,税务结论可能马上改变。美国owner的grantor trust则通常由owner年度申报所得,即使没有收到现金。
由owner缴了所得税,不等于每一笔对其他人的分配没有赠与税或申报后果;也不能用一句“全交完了”跳过收入及本金记录。